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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學生收費:水電費手機費也是1倍。這是亂收費嗎?

根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高等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除學費和住宿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物價、財政* * *部門負責。各級教育、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高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挪用學費收入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厲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學校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成人高等學校、高等函授教育和其他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學費標準和收費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委和財政部備案。

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中等職業學校除學費和住宿費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或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普通高中除學費和住宿費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或省人民政府聯合批準,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學費,只交雜費。

第九條在義務教育階段,除雜費和借讀費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學生有權拒絕支付超過規定數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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