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需要區別對待;
1,因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心情不好,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
2、勞動者有重大過失,約50%;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如違章操作造成的經濟損失、飲酒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壹半左右的損失;
3.不應讓勞動者承擔因其在正常工作中的壹般過失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損失大小。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業務員承擔庫存後的貨物損失。雇主不能把商業風險轉嫁給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