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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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因勞動者的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況下要求壹次性賠償,也可以依法扣除勞動者在勞動期間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扣除後的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雇主扣發工人工資需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又不能證明員工有違規行為,員工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勞動者反而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工資,支付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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