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非本法另有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這壹規定,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履行期限屆滿後,有義務的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