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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認定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認定方式如下:1,壹般違法行為的表現:(1)聚眾鬥毆;(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挑釁行為。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1)在聚眾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三)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四)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過程中的暴力、侮辱行為;(5)其他挑釁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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