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自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權利能力是普遍的、平等的和不可轉讓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護關系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的;
4.人民法院認定終止監護關系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時,出生時間以出生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的,以戶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死者無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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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