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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法院應該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45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部分)》對家庭暴力的定義進行了解釋,認為婚姻法相關規定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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