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詢問通知書法律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的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2.詢問證人只能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名。偵查人員可以到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詢問證人,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件。偵查人員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或者住處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在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其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