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八十二條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區別於成年人;除阻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在未成年人的住宅、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
第壹百九十條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第壹百八十八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並向證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第壹百八十九條在調查前,應當知道證人、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透露案情或者發表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訊問證人、被害人。
第壹百九十二條在調查中,應當保守證人和被害人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