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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過渡費怎麽規定?

拆遷過渡費的規定如下:

1、住宅房屋:自逾期之日起,逾期不滿6個月的,每月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0.5倍,逾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每月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1倍;逾期超過1年的,每月增加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新增標準是在原簽訂協議的基礎上增加的;

2、生產、經營用房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拆遷協議確定的標準或評估機構確定的標準計算。

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麽?

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分,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居民因臨時住房不便或要求臨時住宿,具備臨時居住條件的,按被拆遷房屋人口按月予以補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文章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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