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銷生效民事判決需要經過二審程序或者再審程序。撤銷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適用條件是:主要證據不足;法律、法規適用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某人的權限;濫用權力。具體行政行為只要是在上述情形之壹準備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民事判決予以撤銷。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況處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以判決、裁定的形式予以判決、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被告的具體行為部分或者全部違法的,從判決中部分或者全部撤銷該具體行為,並可以責令被告對該具體行為作出新的判決形式。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可以撤銷。判決發現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或者程序違法的,原判決法院可以提起再審,依職權撤銷或者在上訴審中撤銷。
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被訴行政行為全部或者部分違法。取消全部或部分行政行為並能命令被告重新做的判決。撤銷的判決包括全部撤銷、部分撤銷和撤銷,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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