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付擔保債權,無物權效力;定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圍;
(2)定金是壹種合法的擔保方式,定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的壹種習慣方式,我國法律既不明確承認也不禁止;
(3)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定金的支付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四)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數額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適用雙倍違約金,而定金僅具有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的功能,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限於所支付的定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認購、訂購、預約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因當事人壹方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