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本轄區內升掛和使用國旗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14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1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犯。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00條
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而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應當與該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
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