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壹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需要根據協議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除非雙方協商達成壹致,否則壹方不能臨時反悔。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給予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
2.但由於房屋拆遷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存在以下四種情形的,可以解除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1)房屋拆遷依靠政府的行政許可。政府行政許可被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在此基礎上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合法性有問題,當事人可以請求依法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順序
(2)房屋拆遷取決於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行為。未依法選聘房屋評估機構,或者房屋評估機構未依法進行評估,或者房屋評估結果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變更或者解除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順序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且顯失公平。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過程中有其他重大誤解和明顯顯失公平的情形,有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
(4)未成年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