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四)從事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