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縣級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馴養繁殖國家壹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林業部審批;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由林業部統壹印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