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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同的法律性質

法律解析:合同是指經濟活動中買賣雙方對基礎設施產品約定的價格,以合同的形式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是確定發包方和承包方權利義務的合同文件,受法律保護。合同的法律性質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1)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壹定的工作。在合同中,承包方應當按照與定作方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方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2)承包商完成工作的獨立性。定作方與承包方訂立合同,壹般是基於對承包方能力和條件的信任。只有承包方自己完成工作,才能滿足定作方的要求。(3)定制產品的具體合同多由個人訂立,農作物往往是特定的。(4)該合同為允諾合同。(5)本合同為有償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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