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對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在限定期限內不得轉讓證券。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其他股東,轉讓其股份,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出售時間、出售數量、出售方式和信息披露的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