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收集、貯存、清運和處理汙水、畜禽糞便和屍體,防止惡臭氣體的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條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 (壹)該場所與居民區、飲用水源、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二)生產經營區域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相關工藝符合動物防疫要求;(三)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汙水和汙物處理設施、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設施設備以及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四)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五)具有完善的隔離消毒、購銷臺賬和日常檢查等動物防疫制度;(六)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病原體檢測設備、檢測能力和專用運輸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