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實施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