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事實婚姻中的男女應當沒有配偶,如果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結婚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所有非法的性行為都沒有結婚的目的和同居的形式。3.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的婚姻狀況都是開放的。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被周圍人認可。也就是說,它不僅對內擁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對外還擁有社會認可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未婚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壹切非法的性關系和行為都沒有夫妻之名,群眾也不會承認他們是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沒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求,這是事實婚姻和法定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都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婚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的解釋》第七條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未依照《民法典》第壹百零四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提起離婚訴訟的, 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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