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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賣過期藥怎麽處罰?

壹、藥店賣過期藥應該怎麽處罰?

1.對經營過期藥品的處罰如下:

(1)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二)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藥店如何舉報過期藥品?

1.如藥店違反藥品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或藥品質量存在問題,可撥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熱線12331投訴;

2.如與藥店發生消費糾紛或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可撥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12315熱線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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