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藥品追溯體系。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動藥品追溯信息相互共享,實現藥品可追溯。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監測、識別、評價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和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藥行業協會等。應加強藥品安全宣傳教育,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藥品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藥品宣傳報道應當全面、科學、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