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還提出,各區市體育行政部門要營造良好環境,鼓勵、支持和引導優質校外體育培訓機構按照國家(省、市)體教結合相關政策精神,結合學校體育特點,合理有序開展學校體育課余服務活動;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體校教練員參與提供課外體育訓練服務,積極推動兼職工資政策的落實。
《辦法》還對公眾關註的收費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辦法》指出,要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落實體育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制度。
體育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指定銀行開立體育校外培訓機構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啟動資金和風險保證金應當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規定。校外體育培訓機構預收費必須使用專用監管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賬戶收取培訓費。
體育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周期應與培訓進度相協調,壹次性收費(包括充值、副卡等形式的收費)不得超過3個月或60課時,並按規定開具發票。
鼓勵培訓機構采取“先培訓後收費”、“壹課壹淘汰”的收費模式;對未完成培訓課程的學員,按照合同約定予以退款。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因培訓機構違約造成的,培訓機構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