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2、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屬於非法開采。
3.公安部門不得購買或者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全安監部門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從重處罰。
4、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批準、登記;但是,依法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生產進行的勘查除外。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的,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