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又稱戰後憲法、和平憲法)日本國現行憲法從1946 165438+10月3日頒布,1947年5月3日生效。這部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後的盟軍占領時期制定的,用以取代由盟軍占領當局主導的《大日本帝國原憲法》。由於自憲法頒布以來從未修改過,所以憲法的正式版本仍然保留了過去使用日語的習慣:假名是歷史假名,而文中的漢字是用舊字體書寫的。
日本憲法采取自由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取代了過去的二元君主政治體制,在國家主權(主權在民)原則上把天皇權力束之高閣,建立了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明確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但根據這壹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和人民的象征,只能起到純粹的禮儀作用,即所謂的“象征天皇制度”。這部憲法比較著名的地方是它的第九條“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規定日本不具備發動戰爭的和平主義。壹般來說,和平主義、國家主權和尊重基本人權被稱為日本憲法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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