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調查核實情況,收集相關證明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令,依法應當受到處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通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六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監外執行建議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批準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