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是犯罪分子的俚語,意為“洗錢”。不法分子利用“欺騙”手段,在多個銀行賬戶間持續轉賬,利用個人賬戶收款賬戶轉賬,賺取傭金,為電信網絡詐騙、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斂財。
幫助詐騙、賭博等違法犯罪團夥進行洗錢活動,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參與者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參與幫助洗錢的第三方賬戶將被公安機關依法凍結,直接影響個人征信,涉嫌犯罪的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註意保護個人隱私信息,不要輕易被網絡上不切實際的高額利潤所誘惑。不要隨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證、銀行賬號、u盾,不要用自己的賬戶為他人提現,成為不法分子的替罪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性質。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資本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以及以其他方式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