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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履約的法律規定

本著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公司所有員工進行定崗、定崗、定責、定薪;嚴格按崗位確定員工薪酬,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加強考核,實行年度崗位競聘制,薪酬隨崗位變動而相應變動;根據員工的技術水平、責任、難易程度和貢獻大小,合理拉開差距,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同時向在管理、服務、經營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崗位和個人傾斜。

帶薪年假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什麽?

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計算標準是員工本人月工資除以每月帶薪天數。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前,職工本人扣除加班費後的月平均工資12個月。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員工帶薪年假天數與其自身服務年限掛鉤: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但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3)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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