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藥師在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調查方、受試者、姓名、年齡;核對藥品、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和數量;查配伍禁忌,討論藥物的特性、用法、用量;檢查臨床診斷用藥的合理性。
責任
1,藥師必須恪守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和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決定,藥師有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
3.藥師負責範圍內的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參與本單位藥品全面質量管理的制定、實施和違規行為的處理。
4.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和監督,提供用藥咨詢和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藥物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四查十對,百度百科-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