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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在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的“四查十對”是什麽意思?

對於調查方,受試者、姓名、年齡等。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藥師在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調查方、受試者、姓名、年齡;核對藥品、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和數量;查配伍禁忌,討論藥物的特性、用法、用量;檢查臨床診斷用藥的合理性。

責任

1,藥師必須恪守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和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

2、藥師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藥品研究、生產、經營和使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違反《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決定,藥師有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和向上級報告的責任。

3.藥師負責範圍內的藥品質量監督管理,參與本單位藥品全面質量管理的制定、實施和違規行為的處理。

4.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和監督,提供用藥咨詢和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藥物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四查十對,百度百科-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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