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用材料不符合圖紙要求,或無見證取樣送檢,或檢驗不合格等。,且監管多次責令整改;
2、施工質量不符合規範和圖紙要求,且無視監理多次責令整改;
3、嚴重不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野蠻施工,且無視監理的多次勸說;
4、嚴重不符合施工程序,不服從管理規定,擅自施工。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改、吊銷施工許可證。並可能被罰款:
(壹)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安全設施不符合要求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安全和場容場貌管理要求的;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