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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張誤工損失收入證明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法律認可?

1.首先妳要搞清楚壹個問題。妳打他的時間就是他上班的時間嗎?如果是,他就是工傷,那麽單位應該全額支付他的工資。所以,誤工費的損失證明是無效的。但他妻子的有效。當然妳也可以要求對方提交社保繳納證明或者納稅證明來證明她的收入。如果沒有,那麽法院會根據情況來確定收益。

2.如果打人時間不是上下班時間,屬於非工傷,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以地方法規為準,有的地方法規根據工齡長短對病假工資進行不同比例的分類。這應該能說明妳是哪裏人。

3.同時要知道他的工齡。因為根據工齡長短,非工傷的醫療期是不壹樣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按累計病假時間12個月計算;九個月,按累計病假時間15個月計算;十二個月,按累計病假時間在18個月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內,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醫療期滿後,其所在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他們單位也會支付賠償金。不辭退的話可以算作事假,事假工資的發放要看他們單位的制度要求和規定。

4.也就是說,如果妳在下班時間撞見了他,妳要賠付=(1900-病假工資)X法定醫療期+1900 X(病假時間-法定醫療期)。

但因為他在傷殘等級上,他所在單位也應該補償救助款。

當然,如果他因為妳受傷,同時又沒有工作,從人道主義角度來說,多付出壹點也不過分。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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