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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質證證據的規則

法律解析:(1)對於案情復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出示或者相互交換證據,並記錄證據交換情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不得公開質證。

(3)當事人申請人民取得的證據,由申請取得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並由當事人質證。人民法院依職權取得的證據,應當由法庭出示,可以說明取得證據的情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4)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經法院許可,可以出示復制品或者復制件;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的,可以出示證據的副本、復制件或者其他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證據。視聽資料應當在法庭上播放或者展示,並由當事人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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