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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的起訴期限

法律分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職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兩個月的履行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且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其履行職責的義務繼續存在,不因超過起訴期限而免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六個月起訴期滿後再次提出履行職責申請的,行政機關有義務繼續履行,否則仍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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