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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全面禁止野生動物

“四個全面禁止”就是全面禁止非法獵捕、非法交易、非法運輸、非法消費野生動物。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或破壞其棲息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檢舉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禁止出售、收購和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人工飼養、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誌,確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實施專用標誌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出售或者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的證明。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食品及其產品,禁止使用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食品及其產品。禁止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食用。

第三十壹條禁止發布出售、收購、利用禁止使用的野生動物或者狩獵工具的廣告。禁止發布非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產品的廣告。

第三十二條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非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違禁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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