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審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2.暫停審判。在審判過程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壹,致使長期不能繼續審判的,可以中止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判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
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長時間繼續審判的,可以中止審判: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