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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的原文

《民事訴訟法》內容摘錄

第二百零二條離婚判決不予再審。

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或調解書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申請再審的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204條審查申請和再審的法院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裁定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申請再審的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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