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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業務的範圍有哪些?

不是生活中的壹切都可以公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明確了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和不辦理公證的九種情形。

1.正義的範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2)不辦理公證的情況有: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證處不予辦理公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申請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

(三)公證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鑒定和評估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編造、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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