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其審判程序簡單,由法官單獨審理。除簡單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訴訟案件適用普通程序。根據法律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於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院,中級以上法院不適用簡易程序。在簡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頭向法院提起訴訟,普通程序中的口頭起訴除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起訴狀後,應當通知被告應訴,並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在開庭三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分階段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不書面通知被告人在限期內應訴和答辯。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根據需要立即開庭審理或者另行開庭審理,不受三日以前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公告的限制,也不受審判階段的限制。適用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證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並按照法定送達方式送達。適用簡易程序,法院可隨時通過電話、口頭或親自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壹律合議。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161條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