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性:在組織技術上,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不受上級機關或行政機關的幹涉。
被動性:司法程序的啟動和裁判範圍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基礎。
談判:所有各方都參與其中,並相互爭論。
普遍性:最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也是最重要的爭議解決主體。
最終:法院的審判活動是最終的。
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壹經作出即生效,訴訟活動即終結,這也是終局性的體現。
2、司法機構的職能
功能:解決糾紛、實現公平正義、最後壹道防線、匡正正義等。
實際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決糾紛的直接功能。我國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應擴展到案件了結的程度,強調實質效果。
調整社會關系、解釋和補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維護秩序、支撐文化等間接功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