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令,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交通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軍人、軍車、船舶通行提供優先服務,並按照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十二條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和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中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中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三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軍隊的軍事訓練、戰備和防衛作戰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幫助。
第五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有權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制止或者舉報危害國防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遭受直接經濟損失的公民和組織,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