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辯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獨立於原告和被告,與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人,或者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對案件結果有法益的人,參加原告和被告發起的訴訟。認為原告與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參與訴訟的基礎。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