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業委會的必要條件如下:
(1)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
(2)首批物業已交付2年,入住率超過30%;
(3)首批物業已交付3年。
是業主行使* * *管理權的壹種組織形式。
2.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業主委員會的方式有哪些?
1,小區全體業主選舉產生了首屆業主委員會;
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的規則約定;
3.業主委員會人數通常為5 ~ 11,成員人數也可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