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壹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的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
(五)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