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業主大會:是指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的,決議涉及業主整體利益的事項;並通過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代表組成的非政府組織,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界反映業主的意願和要求,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經營。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自治組織,決定重大的物業管理事務。業主委員會是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它是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經政府批準成立,代表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業主大會可以通過集體討論和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召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當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總建築面積的50%,或者第壹套房屋已交付兩年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產部門組織業主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委會選舉中,業主如要派代表參加業主大會,必須在會議召開三天前征得業主大會同意,並取得業主代表參加選舉決定的書面同意。而且還需要業主本人簽字才有效,然後代表才能進行選舉投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