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業主人數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壹)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人數計算,專有部分按壹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且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同壹買受人擁有壹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壹人計算;(二)總人數按照前款統計總和計算。”根據這壹規定,原則上應當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業主人數,但在壹人(包括建設單位)擁有多個專有部分的情況下,如果同時計算業主人數,會導致該人享有雙重優勢,因此不予計算。
關於專有部分面積和共有建築面積的確定,前述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壹)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產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實測面積計算;尚未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2)總建築面積按前款統計總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