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業主大會表決規則

業主大會表決規則

法律分析: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15天通知全體業主。

2.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參加。

3.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

4.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業主1/2以上表決權通過。業主大會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繼續籌集資金,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通知相關居民委員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作出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所持表決權超過四分之三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 上一篇:我能在音樂會上假唱嗎?
  • 下一篇:本文闡述了我國目前實施教育法規的主要途徑和實施教育法規的有效措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