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應當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
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