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公安局關於公布我市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的通知》。第壹條在本市租住房屋,應當以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將房屋內部結構改變為分割出租,不得按床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出租房屋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有法定贍養義務和扶養義務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租賃住房居住面積是指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使用面積。居住面積以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面積為準;當事人未能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未載明居住面積或者房屋租賃合同載明的居住面積明顯與實際不符的,以實測面積為準;實測有困難的,對於租住成套住房的,居住面積可按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5倍折算;出租非成套住房,居住面積可折算為房屋產權證記載建築面積的0.7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