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可以推遲收回最多三個月。出賣人在買受人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交房義務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壹般情況下,需要如期交房,不能延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仍未履行,權利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